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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拆迁置换安置房,一方去世后安置房对应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孟某荣与陈某振甲婚后自建案涉老房,登记在孟某荣名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振甲 2017 年去世,未订立遗嘱。2023 年老房棚改拆迁,置换两套同等面积安置房(1203、1204 室),另产生面积补偿款、搬迁奖励、过渡费等款项,全部安置权益由孟某荣领取掌控。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孟某荣、女儿陈某稳、儿子陈某方甲。陈某稳因兄妹、母亲拒绝分割遗产诉至法院;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查明:两套安置房价值相近,原告仅主张分割 1203 室;拆迁面积补偿款属于原房屋转化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搬迁奖励、过渡费属于针对现居住人的补助,不属遗产。储藏室、部分补偿款原告未主张,本案不作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婚内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不改变共有属性,拆迁安置房、面积补偿款属于原房屋财产形态转化,继承权利随之延续,不因拆迁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丧失继承权。

2. 拆迁补偿区分性质:房屋面积补偿款属于房屋价值转化,可继承;搬家奖励、临时安置费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属于遗产。

3. 多名继承人对多套价值相近安置房,法院可根据原告诉求单独选定一套进行遗产分割。

4.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缺席判决;遗产由一方实际掌控的,判决掌控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

【法条依据】

1.《民法典》1122 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遗留合法财产。 

2.《民法典》1123 条: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3.《民法典》1127、1130 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 

4.《民法典》1153 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析出配偶一半,剩余作为遗产分配。 

5.《民事诉讼法》67 条、147 条:举证规则;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