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宅基地内部流转协议不因一户一宅认定无效,实际出资建房人系真实物权人,原登记权利人确权诉请被驳回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周某拆迁取得案涉宅基地,2003 年与同村杜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作价 28 万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约定政策允许时配合过户。杜某受让后全额出资建成房屋,又将房屋出售给柴某,房屋仅因当时政策限制暂登记在周某名下,产权证由柴某保管、房屋由柴某长期居住使用。 时隔二十余年,周某起诉主张土地转让协议因违反一户一宅强制性规定无效,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判令杜某、柴某腾退房产。杜某、柴某抗辩:双方系同村村民内部流转,房屋全部由杜某出资建造,周某早已收取转让款、多年未提出异议,并非真实权利人。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登记仅为权利外观,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簿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应当按照实际事实认定物权归属。案涉土地使用权、建房出资均归杜某,周某仅为名义登记人,并非真实所有权人。
2. 《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否定同村村民自愿达成的宅基地流转协议效力,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3. 房屋由杜某出资建造,基于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原始取得房屋物权,其后续转售柴某、柴某长期合法占有使用具有合法依据,周某无权主张腾退房屋。
4. 案涉房屋买卖链条完整、交易距今二十余年,周某收取转让款后长期未主张权利,现反悔确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全部诉请予以驳回。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为宅基地行政管理规范。 2.《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有证据证明登记与真实权利不符,可请求确认实际物权归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民事纠纷可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