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在先有效租赁合同,新房主无权要求腾房,租金分段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蒲某名下两套门市,先出租流转至孙某甲经营超市,租期至 2027 年,超市已付清 2024.4.20-2025.4.19 全年租金给原出租方安某甲。 王某、衣某因蒲某欠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续分别在 2024 年 5 月、6 月办理不动产登记,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二人起诉要求超市腾空房屋,并按月 12500 元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院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二人自不动产登记完成才取得房屋产权;超市租赁关系设立、租金支付均早于产权变更,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无权要求腾退。 2024 年度租金超市已足额付给前出租人,新房主就该段租金应另行起诉收款方主张;2025 年度起租金归属王某、衣某,超市直接向二人支付全年 150000 元。原告诉请腾房、支付前期占用费全部驳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以物抵债协议仅为债权约定,未办证前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
2. 《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在先、产权变动在后,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在租期内正常使用房屋,无需腾退。
3. 承租人已依约向前一手出租人付清对应租期租金,无重复付费义务;新房主不能向承租人重复索要该期间费用,只能向收取租金的第三方另行维权。
4. 下一期租金到期后,产权人为合法收益权利人,承租人应直接向新房主交付租金。
5. 原告无证据证明承租人、原出租人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排除买卖不破租赁的主张不成立。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生效。 2.《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仅法院 / 仲裁物权确权文书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以物抵债调解书、协议不在此列。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