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购房借款人长期逾期还款,银行有权解除贷款合同、一次性收回全部本息并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刘某龙与银行签订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 177 万元,30 年等额本息还款,以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银行足额放款后,刘某龙多次逾期偿还月供,构成合同约定违约情形。银行起诉请求解除贷款合同、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并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刘某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事由,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3. 案涉房屋已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