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地基指标转让协议属于安置权益转让,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林某房屋拆迁获得一处安置宅基地购买指标,1997 年 12 月 29 日林某与缪某 7 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将案涉拆迁安置地基指标以 6500 元转让给缪某 7,后续地基款由缪某 7 承担。 协议签订后缪某 7 全额缴纳地基款项,完成定位,自行出资建房,房屋建成后长期由缪某 7 一家实际占有居住。现政府统一办理历史遗留房屋确权,林某拒不配合确认转让事实,缪某 7 继承人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有效。被告林某、第三人缪某 6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审理中原告撤回确权归其所有的第二项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协议名义为宅基地转让,实质是拆迁安置指标、安置权益转让,并非农村宅基地直接买卖,不适用宅基地禁止向外部流转的效力性规定。
2.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依法成立并生效。
3. 缪某 7 已全额履行付款、出资建房义务,多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转让合同已全部实际履行完毕。
4.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