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差价款抵扣物业费后剩余款项返还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出现测绘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不动产登记实测后,住宅 + 储藏室总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偏小,双方出具确权结算单,确认开发商应当退还面积差价合计 7895 元。 此后开发商旗下分公司另案起诉购房者索要物业费,法院生效判决直接认定该笔 7895 元面积差款抵扣购房者应付物业费 1933.2 元。购房者另行起诉,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差价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开发商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核算抵扣后剩余差价为 5961.8 元,仅支持返还剩余本金,驳回利息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面积差额款项,结算单是双方确认差价金额的有效凭证。
2. 另案生效判决已明确用 7895 元差价款抵扣物业费,该抵扣具有司法效力,本案不能重复主张全额返还,仅能主张抵扣后的剩余款项。
3. 双方未约定逾期退还面积差款需要支付利息,也无明确付款期限,原告诉请利息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书面证据缺席判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退款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未履行合同退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返还剩余款项的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主张利息等诉求,应当举证双方存在利息约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