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开发商逾期不配合过户、员工代收税费被判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两家企业因工程欠款纠纷形成生效判决,开发商作为债务人无力现金还款,与施工企业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用两套商业房产抵扣部分工程款,开发商承诺签约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确权过户,双方划分办证税费承担:原告承担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其余税费由开发商承担。协议签署后开发商交付房屋钥匙,但多年拖延拒不办理产权过户。 后续原告计划处置抵债房屋,开发商两名长期对接办证事宜的工作人员称公司对公账户冻结,要求原告额外转账一笔税费至员工个人账户用于开票办证。原告转账 107905.39 元后,开发商仅开具部分发票,挪用款项未实际缴纳税费、依旧拒绝配合过户。原告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过户义务、按约定承担对应办证费用,并返还违规收取的税费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开发商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查明案涉两套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无查封、抵押限制过户。法院认定员工对接办证、代收款项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债务人和债权人自愿签署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过户义务,债权人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
2. 企业员工长期代表公司对接案涉房产办证沟通,对外作出代收税费、办理过户的意思表示,构成职务代理,即便款项转入员工个人账户,法律责任仍由开发商公司承担。
3. 开发商额外收取原告税费却未用于缴纳房屋办证税费,属于不当占用资金,应当全额返还本金,并按同期一年期 LPR 标准支付占用期间利息。
4. 过户办证税费按照抵债协议约定划分承担,不因开发商违规额外收费而变更原有税费分担规则,原告仍需自行承担协议约定由买方支付的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
5.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完整证据缺席判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过户、配合确权等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返还钱款、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等违约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履行抵债协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