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宅借住还是买卖返还房屋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魏先生甲早年户籍在山东莒南农村,上世纪 70 年代,父母为其建造三间主房,魏某甲婚后自行加盖两间东配房。1992 年国土部门完成宅基地地籍确权登记,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魏某甲,完整留存土地审批、地籍调查表等档案材料。 1993 年底魏某甲举家搬迁至黑龙江农垦定居,次年完成户口外迁,此后老宅交由弟弟魏某乙看管使用。多年间魏某甲多次回乡探亲,2011 年回乡时房屋仍由魏某乙居住,2016、2018 年返乡时房屋空置。2008 年魏某乙出资将老宅全部推倒翻建,扩大房屋格局,新建多间配房,魏某甲回乡知晓房屋翻建一事,但当时未提出任何补偿、返还主张。 2020 年魏某乙将翻建后的整套房屋以十万元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魏某丙,双方签订书面购房协议;2022 年魏某丙完成宅基地补办手续,顺利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长期在该房屋居住。 2025 年魏某甲回到村里,发现房屋由魏某丙实际占有,向两名被告索要房屋未果,拨打政务热线协调村委会调解无果后,起诉至法院,主张当年只是将房屋无偿借给弟弟居住,要求二被告返还包含主房、配房、院落在内的整套老宅。 庭审中双方说法完全对立:
1. 原告魏某甲:房屋仅为出借,弟弟口头承诺自己回乡仍可居住,当年知晓翻建未谈钱款,是因为自己长期不会回来居住;
2. 被告魏某乙:1993 年兄长迁走前夜,已经以 3000 元价格全款买下老宅,当场现金交付,大姐在场见证,只是亲兄弟没有书面合同;2008 年全额出资重建,后续正常出售给魏某丙合理合法;
3. 被告魏某丙:足额支付购房款,购买时知晓房屋经过魏某乙翻建,已完成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房屋物权。 庭审中原、被告姐弟二人分别出庭作出相反证言,大姐证实当年存在 3000 元房屋交易,小妹则称当晚未谈及房屋买卖事宜。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本案核心争议事实:双方 30 多年前是房屋买卖还是无偿借住,法院依靠高度盖然性规则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
2. 多处生活常理佐证双方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 ① 农村宅基地房屋属于农户核心重大财产,若仅为无偿借住,房屋被全部拆除重建时,原产权人必然会与实际建房人协商旧房折价、补偿事宜,原告多年从未沟通,明显不符合普通人处事逻辑; ② 自 1993 年至 2025 年长达 32 年间,房屋历经居住、翻建、转卖多重处置,原告多次回乡却从未主张返还房屋,长期放任弟弟完整支配房屋全部权益; ③ 亲大姐证言佐证当年现金交易事实,多条客观行为与证言相互印证,法院认定房屋买卖事实具备高度可能性。
3. 原房屋标的物已彻底灭失,返还原物诉求客观无法实现 原告主张返还的老三间主房、两间东配房早在 2008 年被全部拆除,物理上不复存在,物权客体消失,返还房屋的请求权基础不复成立。
4. 现房屋登记人魏某丙已依法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合法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物权,原告无权要求现居住人腾退返还。
5.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主张房屋仅为出借,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仅凭早年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口头陈述借住,不足以推翻多年实际占有、翻建、转卖的客观事实,原告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物灭失、第三人合法登记取得物权时,该主张无法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证据,法院结合全部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