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辈老宅分家析产与拆迁利益分配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青岛即墨某街道村民江老先生夫妻在村内留有一处祖宅,1972 年二老邀请邻里亲友见证,订立书面分家文书,将院内房产分给三名儿子,其中三子江某甲分得院内东西厢房合计四间。分家之后,因分得厢房居住条件简陋,另外两名兄长按约定补贴钱款,江某甲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长期不在老宅内居住。 1989 年因城镇道路扩建,老宅西侧大片房屋包含江某甲分得的西厢两间一并拆除,当年拆迁补偿手续由次子家后代办理,相关房屋实体自此灭失。 2018 年本村启动旧村整体改造,江某丙之子江某乙作为现房屋实际使用人,与拆迁单位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剩余东侧正房及后期自行加盖的厢房,依据土地面积、经营面积核算,获得一套 95㎡安置住宅以及各类搬迁、过渡、经营补助合计六万余元,全部安置权益由江某乙领取。 多年后江某甲提起分家析产诉讼,主张依据 1972 年老分家单,当年分得的东西厢房四间对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应当归自己,请求法院确认本次拆迁全部权益的 66.7% 归其享有。 庭审中江某乙答辩:原告早年分得的东西厢房早在 1989 年道路拆迁时就已全部拆除,2018 年旧村改造拆除的房屋均为后续新建、翻建建筑,不存在原告原有厢房,无权分割本次拆迁收益。本案追加江某丙作为第三人,其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1972 年家族分家单系长辈、全体子女及见证人共同签署,属于合法有效的家庭财产分割约定,在当年分家时,江某甲确实取得东西厢房四间的财产权益。
2. 财产分割请求的基础,是案涉拆迁标的物仍包含原告分得的原有房屋。经核查1989 年道路拆迁档案、现场历史照片、2018 年拆迁测绘面积: ① 西厢两间已于 1989 年道路扩建时彻底拆除,房屋实体永久灭失,不存在对应拆迁利益; ② 2018 年拆迁范围内的厢房为江某乙后期自行加盖,测绘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均与当年分给江某甲的东厢房面积无法对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次拆除房屋包含原始东厢房。
3. 举证责任规则:原告主张分割拆迁补偿,必须举证证明本次拆迁房屋包含自己分家所得房产;原告仅提供几十年前的分家单,无任何证据证明原有厢房留存至2018 年拆迁,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4. 若当事人对早年 1989 年那次拆迁补偿存在争议,应当另行针对当年拆迁补偿款单独起诉,无法在本次 2018 年拆迁利益分割案件中一并主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拆除后物权消灭,不再享有对应补偿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