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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邻排水纠纷怎么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孙某为南北前后邻居,中间有一块空地由孙某长期使用、种植农作物。多年前孙某紧贴赵某房屋后墙东侧修建围墙、花坛并设置小门。 赵某称该构筑物改变雨水自然流向,积水无法顺利排出,长期浸泡自家墙体,且围墙过高存在隐私、防盗隐患,多次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起诉,要求拆除约 3 米围墙。 孙某答辩称空地使用权归自己,围墙建成十余年,原告此前多次修缮房屋自己均主动配合,构筑物从未造成排水障碍,申请法院现场勘验。 庭审双方提交房权证、现场照片、村委调解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实地勘察:赵某屋后建有平台,孙某紧贴墙体修建围墙与花坛,虽预留排水口,但会阻碍雨水自然东流,加剧墙体渗水损坏。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需遵循方便排水、有利生活原则,排水应当尊重原有自然流向。被告修建的围墙、花坛客观阻碍排水,侵害原告相邻排水权,原告有权主张排除妨碍。

2. 原告提交的老旧林权证不能证明屋后 1 米公共空地的乡规民约,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拆除整面围墙的依据。法院结合现场情况,酌定房屋北墙向外 60 厘米作为必要排水通道。

3. 相邻权不受 多年未主张” 限制,原告随时可起诉维权;涉及空地权属争议,应由村集体另行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4. 被告需为原告修缮房屋、护坡提供通行便利,不得无故阻拦。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2.《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排水尊重自然流向。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