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分离的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为农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一处及地上房屋三间。老杨的独子杨某早年取得城市户籍,并在城市工作生活。2015年老杨去世,杨某继承了该处房屋,并进行了修缮。2022年,该村开始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登记。村委会认为,杨某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继承地上的房屋,且房屋不得翻建,待自然坍塌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杨某则认为,其作为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触及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核心矛盾: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与其上房屋财产权的可继承性之间的冲突。

首先,关于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无论继承人户籍如何,杨某继承其父老杨的房屋是合法权利,应予保障。

其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绑定。其取得、使用、流转均限于本集体组织内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再次,当前的政策和实践处理(即“房地一体”原则)。在处理此类继承问题时,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出台的意见明确了“房地一体”的登记原则。具体到非本集体成员继承农房:

可以确权登记:继承人(无论户籍)可以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登记内容特殊: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中,会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既承认了继承事实,又明确了权利的特殊来源。

权利受限:这种继承取得的使用权是有限制的。继承人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改建。只能进行必要的维护。待房屋自然坍塌、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能由非本集体成员的继承人继续占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中对非本集体成员继承农房的确权登记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