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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房屋的买卖与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201月,冯某将自有房屋出售给陈某,签订合同,售价300万元,陈某支付了首付100万元后入住。20203月,因冯某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首封)。陈某得知后,要求冯某解除查封并继续履行合同,但冯某无力清偿债务。20206月,陈某不顾房屋被查封的事实,通过非正规渠道,又与冯某办理了网签备案,并支付了剩余200万元房款。2021年,该房屋被法院拍卖。陈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且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因被查封),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其权利应排除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买受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支付价款并占有的行为,能否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首先,需要明确查封的法律效力。法院的查封是一种保全或执行措施,其效力在于禁止被执行人对该财产进行处分(包括买卖、抵押、过户)。因此,在20203月房屋被查封后,冯某已无权再行处分该房屋。

其次,分析陈某的权利主张。陈某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该条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可以排除执行的四个条件。我们逐一分析:

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陈某在查封前(20201月)签订了合同,符合。

在查封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陈某在查封前已入住,符合。

已支付全部价款:陈某在查封前仅支付了100万元,剩余的200万元是在查封后支付的。这是致命问题。法律规定“已支付全部价款”,通常要求价款支付行为发生在查封前,或至少主要部分在查封前。陈某在明知房屋被查封、买卖合同履行存在重大障碍甚至可能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支付剩余款项,其行为不仅不能产生对抗查封的效力,还可能被视为自行扩大损失。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虽然未过户的直接原因是房屋被查封,但陈某在查封后支付尾款的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自身权利处置不当,从而影响“非因自身原因”的认定。

综合来看,由于陈某在查封后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其很难满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价款”这一核心要件。因此,其执行异议很难获得支持。陈某的“全款”支付行为,不能对抗在先的司法查封。其损失应向出卖人冯某主张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