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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的房产确权调解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欠下孙某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为逃避债务,钱某与朋友李某串通,伪造了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由李某起诉钱某,要求偿还虚构的借款300万元。在诉讼中,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钱某以其名下唯一一套市值约280万元的房屋抵偿给李某,了结此“债务”。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李某依据调解书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后钱某的其他真实债权人发现此事,认为钱某与李某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确认房屋转让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法律文书并侵害案外债权人利益的司法难点。

首先,关于虚假诉讼的认定。钱某与李某之间并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其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将钱某的财产非法转移给李某,从而损害真实债权人孙某等人的利益。

其次,该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予以撤销。

再次,真实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孙某等债权人并非原调解案件的当事人,无法直接提起上诉。他们可以:1. 向作出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提供钱某与李某虚假诉讼的证据。2.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最后,法律后果。一旦再审程序认定原调解书系基于虚假诉讼作出,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法院应依法撤销该调解书。基于错误调解书进行的房屋过户登记也应被撤销,房屋应恢复登记至钱某名下。之后,真实债权人可以申请对钱某的该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钱某和李某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司法制裁甚至刑事追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