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房产的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苏某与贺某系夫妻。2015年,苏某的母亲去世,留有一份遗嘱,写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苏某“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2016年,苏某依据遗嘱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2023年,苏某与贺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贺某主张,该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苏某则认为,母亲遗嘱明确指定只归其个人,属于其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嘱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确定该房屋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时间点。苏某母亲的遗嘱在其去世时(2015年)生效,继承从此时开始。虽然过户登记发生在2016年,但物权的取得时间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准。
其次,关键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理解。该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苏某母亲的遗嘱措辞“由苏某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是非常清晰和明确的,表达了立遗嘱人将财产仅给予其子女一人,排除其配偶共有意图的意思表示。这完全符合“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情形。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苏某通过继承取得的该房屋,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遗嘱的明确指定,属于苏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贺某无权要求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