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产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一处房屋为父亲老蒋与母亲(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未分割遗产,房屋由老蒋与两个儿子蒋甲、蒋乙共同继承,形成三人按份共有(各占1/3),但产权证一直未变更,仍登记在老蒋一人名下。2019年,老蒋在未告知蒋甲、蒋乙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以市场价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赵某,并利用其持有的产权证办理了过户登记,赵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入住。蒋甲、蒋乙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蒋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交织的疑难案件。
首先,老蒋的行为性质。房屋在母亲去世后,已转化为老蒋与两个儿子的共有财产。老蒋未经其他共有人(蒋甲、蒋乙)同意,擅自出售整套房屋,构成无权处分。
其次,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隐含了无权处分合同本身可以有效。因此,老蒋与赵某的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价格是否合理),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再次,最关键的是赵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这取决于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本案中:1. 赵某“善意”的可能性很大。因为房产证仅登记老蒋一人,无其他共有人信息,赵某有理由相信老蒋有完全处分权。除非蒋甲、蒋乙能证明赵某明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如曾去看房时遇到并知情)。2. 房屋以市场价出售,价格合理。3. 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至赵某名下。因此,赵某极有可能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后,法律后果。如果法院认定赵某善意取得成立,则赵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蒋甲、蒋乙无权要求返还房屋。他们的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老蒋追偿,要求老蒋返还其应得的售房款份额并赔偿损失。如果赵某不构成善意取得(例如,价格明显偏低,或赵某知道存在其他共有人),则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物权变动无效,房屋所有权仍归蒋甲、蒋乙、老蒋共有。赵某只能依据有效合同向老蒋主张违约责任(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