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中的工龄优惠权益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与其单位于1995年签订房改房购房合同,购房时使用了郑某与其已故前妻王某(于1993年去世)的夫妻双方工龄进行折抵,享受了较大的价格优惠。房屋于1996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郑某一人名下。2000年,郑某与吴某再婚。2015年郑某去世,未留遗嘱。郑某的现任妻子吴某与郑某和王某所生的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争议。子女主张,该房改房在购买时使用了其生母王某的工龄,该工龄优惠具有财产价值,对应的房产份额应属于王某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吴某则认为,房产证在郑某与王某婚姻关系结束后才取得,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应全部由郑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吴某和子女)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改房是中国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其确权常涉及已故配偶工龄优惠的性质认定,极为复杂。
首先,需要明确该房屋的性质。房改房购买资格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通常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王某于购房前去世,其已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签订购房合同及取得产权的主体是郑某,从物权登记角度,房屋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
其次,关于已故配偶工龄优惠的性质。工龄优惠是国家对职工过去低工资的一种补偿,是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一种政策性福利,具有人身属性,同时也转化为了实际的财产利益(购房款减免)。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复函及司法政策中曾指出,该工龄优惠可视为一种“财产性权益”。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意味着将本应属于已故配偶的个人财产性权益用于购房,这部分权益应当从房产价值中析出。
因此,在处理该房产继承时,不应简单地将房屋全部作为郑某的遗产。较为公平和普遍的做法是:1. 先确定该房屋的市场现值。2. 计算出使用王某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在总购房成本中的比例。这个比例的计算方式在实务中有不同观点,有的参照工龄折算的房价款,有的参照工龄折扣额占实际售价的比例。3. 将该比例对应的房屋价值权益,先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郑某和子女)继承。4. 剩余部分的房屋价值,作为郑某的个人遗产,由郑某的法定继承人(吴某、子女)共同继承。
最终,子女可以获得两部分继承份额:一部分是继承其母王某的工龄权益转化部分;另一部分是继承其父郑某的遗产部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