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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赠与房产的权属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父子关系。2005年,张某名下的单位福利房获得完全产权,出于对儿子的关爱,张某与李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将房屋赠与李某,并办理了公证。合同签订后,李某一家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水电物业等费用均由李某缴纳。张某亦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给李某,但双方因各种原因(主要是税费考虑)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张某去世。张某的其他继承人(女儿)提出,该房屋未办理过户,仍属于张某的遗产,要求依法分割。李某则认为,赠与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多年,房屋应归其所有。双方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公证赠与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以及受赠人能否对抗赠与人的其他继承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因此,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张某已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其次,关于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如赠与合同)外,还必须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不动产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本案中,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从物权角度而言,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在法律上该房屋仍登记在张某名下,属于其财产。

然而,本案存在特殊情形:李某已基于赠与合同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长达十余年,并承担了房屋的附属义务。这构成了对赠与合同的“事实履行”。在继承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未过户的原因以及公平原则。倾向性观点认为,赠与人张某生前已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受赠人李某也已接受并长期占有使用,仅因形式要件未完备。若仅因未过户而将房屋作为遗产分割,对李某显失公平,也违背了赠与人张某的真实意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精神,判决确认李某享有要求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进而间接确认其权益,而非直接判决物权归属。最终,该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应由李某享有全部权益的财产”,不作为遗产分割,其他继承人负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