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以租代售”形式购买的无产权房(长期租赁)确权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郑某与某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长期租赁合同》,约定郑某“租赁”该公司建设的一处公寓20年,一次性支付“租金”80万元(相当于市价),并约定租赁期满后,郑某可无偿继续使用该房屋至土地使用权期满。合同写明该房屋暂无独立产权证,只有整体的大产权。2023年,因管委会机构改革,新接手的管理公司认为原合同实质是“以租代售”,规避了商品房销售许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郑某按市场价补缴租金或搬离。郑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至少是物权性质的使用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以租代售”、“使用权公寓”是房地产市场中针对无产权或产权受限物业的常见销售模式。1. 合同性质:虽然名为“租赁”,但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价的款项、租期超过20年(法律上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期满后可无偿续期等约定,明显超出了典型租赁合同的特征,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房屋买卖或使用权转让协议。2. 合同效力:因其规避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或至少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3. 郑某的权利:郑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合法的建设手续和登记。其享有的是一种基于合同的、长期的债权性质的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4. 风险与救济:郑某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合同相对方(开发公司)的履约风险(如破产、注销)和政策风险。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郑某可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但无法获得房屋。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考虑合同订立背景、双方过错、公平原则等。郑某“确权”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但其合法的使用权和财产权益应得到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