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多年,真实权利人主张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00年自建房屋一栋,因法律意识淡薄,一直未办理产权证。2005年,其邻居赵某利用与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关系,伪造了孙某的身份证和转让协议,将该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孙某长期在外打工,不知此事。2022年,孙某回乡准备翻建老宅时,才发现房屋已被登记在赵某名下,且赵某已于2018年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100万元。孙某立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赵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涂销银行抵押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错误登记、善意取得与真实权利保护的冲突。1. 行政途径:孙某可申请更正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登记。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真实权利人(如建房审批文件、邻里证明、长期居住缴费记录等),并证明赵某的登记材料系伪造。行政诉讼是确权的先行步骤。2. 民事确权:在错误登记被撤销后,孙某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3. 最大障碍——银行的抵押权:这是本案难点。银行在2018年接受抵押时,不动产登记簿显示赵某是权利人,银行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信赖发放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其很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抵押权。即使原登记错误,为保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4. 权利救济:如果银行抵押权成立,孙某在要回房屋所有权的同时,无法直接涂销该抵押权。他只能向侵权人赵某追偿,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偿还银行贷款以解押房屋)。若赵某无力偿还,孙某将面临房屋上负担有效抵押权的困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