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实际居住人对“经租房”发还产权的主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自1958年起即居住于其父亲名下一处位于老城区的私房内。1966年,该房屋被“经租”(国家经租,一种历史政策)。王某一家一直作为承租户居住其中。1980年代国家落实私房政策,该房屋产权本应发还原产权人(王某父亲),但因原房主已故、家庭成员分散、信息不畅等原因,一直未办理发还手续,房屋仍登记在区房管局名下,由房管所管理,王某缴纳低廉租金。2020年,该地区启动房屋征收。王某主张,其作为原产权人的直系亲属和唯一长期实际居住、管理人,在历史背景下已形成事实上的产权承继,要求直接将征收补偿利益确认归其所有。而区房管局认为,产权未发还,房屋仍属国有公房,王某仅为承租人,仅能获得承租人应得的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特定历史政策遗留的确权问题。1. 权属状态:房屋在法律上仍属于国家所有(公房),王某是公房承租人。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是一项需要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主动申请并经过特定行政程序才能完成的行为,不能因长期居住而自动发生。2. 王某的权利性质:王某基于长期承租和居住,对房屋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居住使用权(用益物权属性),这种权利在征收时应得到充分补偿,通常包括搬迁费、安置费、面积补偿或产权调换资格等,标准远高于普通商品房的承租人。3. 产权发还的可行性:理论上,王某作为继承人,仍可尝试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启动落实政策程序,要求发还产权。但这属于历史遗留的行政处理问题,程序复杂,时效漫长,且需提供完整的继承关系证明。在征收已启动的背景下,行政程序很可能无法及时完成。4. 解决路径:最现实的途径是,在征收补偿协商中,王某可凭借其特殊身份(原产权人后代、长期唯一居住人)和强大的事实基础,与征收部门进行谈判,争取获得近似于产权人的补偿标准(如房屋价值的大部分补偿),或者直接获得安置房屋的产权。这更多依赖于行政协商和公平合理的补偿政策,而非直接通过诉讼确认其所有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