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的延续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某沿海城市首批出让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70年)即将届满。该小区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部分业主开始担忧,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其房屋所有权是否还完整?能否正常交易、抵押?是否需要支付高额费用续期?而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尚未出台具体的续期操作细则。有业主计划出售房屋,但买方因此心存疑虑,导致交易陷入僵局。业主们集体向政府询问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民法典》颁布后备受关注的、具有普遍性的前瞻性问题。1. 法律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规定从根本上消除了“房随地失”的恐慌,明确了自动续期原则,稳定了社会预期。2. 当前困境:核心症结在于“续期费用”的具体办法,国家层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出台。这导致实践中无法操作,引发市场焦虑。3. 权利状态:在续期完成前,房屋所有权本身并未消灭,但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已满,处于一种法律上的“待定状态”,可能会对房屋的流通(买卖、抵押)和资产估值造成事实上的障碍,因为受让方会担心未来的费用风险。4. 实践与展望: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暂停办理相关过户或抵押登记,或要求当事人出具承诺书。对于即将或已经到期的情况,预计国家将尽快出台顶层设计,费用大概率会考虑社会承受能力,采用“一刀切”的象征性收费或根据面积阶梯收费等方式,不太可能采用接近土地出让金的“二次出让”模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