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未登记,但有遗嘱与实际居住事实,法院确认居住权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老人周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明确“保姆林某可终身居住该房屋,直至去世”。周某去世后,女儿取得产权并办理登记,但拒绝林某继续居住,称“居住权未登记,不成立”。林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并要求继续居住。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典型的居住权确权纠纷,争议核心在于: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是否必须登记才生效?未登记但有实际居住事实的,能否获得司法保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从文义看,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开始探索“事实居住权”的保护路径,尤其在家庭、养老、扶助等特殊场景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虽未办理登记,但有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权利人已实际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享有居住权。”本案中:遗嘱真实有效,经公证;林某自周某生前即居住该房,照顾其生活;周某去世后仍继续居住,未中断;女儿明知遗嘱内容,未提出异议至起诉前。法院应认定林某享有事实居住权,判决确认其可在房屋内终身居住,女儿不得妨碍。同时,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补办居住权登记。此判决体现:对老年人“以房养老”安排的尊重;对非亲属照护者的权益保障;司法在形式登记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平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