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受人主张房屋增值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城镇居民钱某与某村村民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0万元购得其宅基地上房屋一套。钱某支付价款后入住并翻建房屋。2023年,孙某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合同无效,钱某应返还房屋。钱某反诉,主张其投入资金翻建,且房屋现值已达200万元,请求判令孙某补偿其增值部分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分担与增值利益归属,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能否主张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如何公平处理双方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无效原因在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不得向非集体成员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有过错:孙某明知对方非本村人仍出售,钱某明知政策限制仍购买;钱某实际占有使用近八年,并投入资金翻建,房屋价值大幅提升。法院应综合考量:返还原物是基本原则;但对买受人投入的翻建成本、装修费用,应予折价补偿;对房屋自然增值部分,可依据双方过错比例进行分摊,体现公平原则。最终判决:钱某返还房屋;孙某补偿钱某翻建费用及部分增值损失(如按30%-40%比例),具体由法院酌定。此案体现司法的人性化与衡平理念:不因合同无效而使出卖人“不当得利”;也不因买受人违法而完全剥夺其合理投入回报;推动建立农村房屋流转的合法化路径,减少“无效交易”带来的社会成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年)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