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事实清楚,出资人凭证据链主张确权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赵某因限购政策无法在某一线城市购房,遂与其姐夫孙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出资380万元,以孙某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待限购解除后办理过户。赵某支付全部购房款、税费及装修费用,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23年,孙某突发疾病去世,其配偶周某拒绝承认借名关系,主张房屋系孙某个人财产,应由其继承。赵某提起确权诉讼,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物业缴费单等证据,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系典型的“借名买房确权纠纷”,在房地产调控背景下频发。争议焦点在于: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出资人能否凭间接证据证明借名关系并主张所有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赋予真实权利人确权请求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借名买房案件时,通常综合审查以下因素:购房款实际支付情况;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状态;相关票据、证件持有情况;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否存在合理借名理由(如限购、贷款限制等)。本案中,赵某虽无书面协议,但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其向开发商账户支付全部房款;装修合同、家具采购发票均由其签署;物业费、水电费连续多年由其缴纳;微信聊天记录中孙某多次提及“你买的房子”“等你过户”等表述;赵某名下确有因限购无法购房的客观事实。上述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足以推翻登记外观,确认赵某为真实权利人。需要强调的是,借名买房存在巨大法律风险:若名义人反悔或死亡,继承人可能不认账;若名义人对外负债,房屋可能被查封执行;若政策变化导致无法过户,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因此,刘律师强烈建议:尽量避免借名买房;如确需为之,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保留全部出资凭证、沟通记录、占有证据;尽快推动过户,避免权利长期悬空。本案判决支持赵某确权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权利”的尊重,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范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