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多年未办证,被安置人凭安置协议确权成功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因城市道路扩建工程,张某名下的老宅被依法征收。当地政府与张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将其安置于某安置小区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并承诺在交房后一年内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张某于2012年接收房屋并入住,缴纳了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但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手续不全等原因,直至2024年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期间,张某多次信访无果。2024年初,张某提起民事确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案涉安置房享有所有权,并判令征收部门与开发商协助办理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拆迁安置房确权难问题,反映了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交房不办证”顽疾。争议核心在于:在长期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被安置人能否凭征收协议主张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虽然该条主要适用于自建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已扩展适用于合法征收与安置行为。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权利归属不明时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具备以下有力证据: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房屋产权证明及注销手续;安置房交付使用凭证;维修基金、契税缴纳票据;长期实际占有、居住的事实。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张某是唯一合法的权利人。尽管房屋尚未登记,但其权利来源于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公信力。若因行政或开发商原因导致办证延迟,而让被安置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违背公平原则。法院应判决确认张某对案涉安置房享有所有权,并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因土地性质、规划调整等原因暂时无法登记,也应出具司法文书确认其权利状态,为其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