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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确权为子女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李某夫妇全额出资320万元,以其独子李小某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直接登记在李小某一人名下。购房时,李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代儿子支付房款”。李小某当时刚参加工作,无稳定收入,未参与购房决策。2023年,李小某与其配偶王某感情破裂,王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产权。李某夫妇出庭作证,强调资金完全来源于其积蓄,系对儿子的单方赠与,从未表示赠与儿媳。法院依法中止离婚程序,建议先行确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产权归属问题,是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高发类型。争议焦点在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这一但书条款成为本案的关键突破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出资时间为婚后;资金来源于一方父母(李某夫妇);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李小某)名下;无证据表明父母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李小某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王某无权要求分割。律师特别指出,实践中常有父母出于家庭和谐考虑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但可通过以下方式补强证据链:银行转账记录注明“购房款”“赠与儿子”等用途;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书等原始文件由出资方保管;父母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声明;日常生活中能体现“仅为子女个人财产”的言行记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