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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被单方出售,第三人非善意,确权归原共有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系亲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处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2021年,老王在未告知老张的情况下,将房屋以市场价出售给邻居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老张得知后强烈反对,称从未同意出售,且小李明知该房为兄弟共有,仍低价收购。经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小李与老王存在借贷关系。老张遂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其与老王共同共有,撤销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系典型的共有财产处分纠纷,核心在于: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适用前提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已登记”。其中,“善意”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本案中,小李作为邻居,长期知晓该房屋为兄弟共有,且老张一直居住其中,从未搬离。此外,交易价格显著偏低,且买方与卖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极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因此,小李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院应判决:确认房屋为老王与老张共同共有;撤销不动产转移登记;小李需返还房屋,其损失可向老王追偿。此案例凸显我国不动产交易中“登记公信力”与“真实权利保护”的冲突。虽然登记具有推定效力,但当真实权利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时,法院应依法纠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零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