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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未登记,出资人凭协议与出资证据主张按份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系多年好友。2016年,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老王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老张负责全额出资,在该土地上共建一栋三层楼房;建成后,一楼归老王,二、三楼归老张,各自办理产权。房屋建成后,因政策原因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2023年当地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老王单方面申请将整栋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引发争议。老张遂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其对二、三楼享有按份共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合作建房中的物权确认问题,尤其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较为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在无产权登记的情况下,能否依据合同与出资事实确认物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就绝对不享有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赋予利害关系人“物权确认请求权”,允许通过诉讼方式确认真实权利状态。本案中,老张持有《合作建房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发票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建设二、三楼。同时,自房屋建成以来,老张一直合法占有、使用该部分房屋,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形成稳定的事实物权状态。法院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出资比例与建设贡献;实际占有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法院可判决确认老张对房屋二、三楼享有按份共有权,并责令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分户登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