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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租公房,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确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婚前系某单位职工,长期承租单位分配的公房。1995年与老王结婚后,双方共同出资数万元购买该公房产权,房屋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装修并居住至今。2023年离婚诉讼中,老张主张该房屋系其婚前承租转化而来,应属个人财产;老王则主张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确权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房改房确权争议”,在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具有普遍性。争议核心在于: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产权归属如何认定?传统观点认为,公房购买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源于婚前职务关系,故即使婚后出资,也应视为个人财产。但现代司法理念更强调实质公平与出资贡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投资。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判例中指出:若房屋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本案中,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共同居住多年,老王对房屋形成重大依赖。若将房屋全部判归老张,将严重损害老王的合法权益,违背婚姻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老张婚前承租事实及工龄折算等因素,可在分割时适当多分,但不能排除老王的共有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