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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长期未过户,继承人凭遗嘱与亲属关系确权成功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生前系某国企退休职工,名下有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2018年,其订立自书遗嘱,载明:“本人百年之后,名下房产由儿子小王单独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020年老王去世,小王因工作繁忙、对法律程序不了解,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2024年,小王欲出售房屋时发现无法过户,因其妹小张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认为遗嘱无效或已过时效,遂提起确权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继承开始后、产权未变更期间的物权归属问题,是当前城市家庭遗产纠纷中的高频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仅凭遗嘱和事实占有,能否确认继承人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即依法取得遗产物权,无需等待登记。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而非“生效要件”。因此,小王自2020年老王去世之日起,即已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尽管尚未办理过户。然而,实践中常出现“登记滞后”导致的权利不确定性。小张主张法定继承,实质是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法院需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是否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以及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必要份额。本案中,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清晰,且小张并非缺乏劳动能力者,故法院应认定遗嘱有效。小王虽未及时过户,但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管理房屋,缴纳相关费用,形成稳定的事实状态,构成“权利外观”,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其权利主张。

律师建议:继承发生后,继承人应尽快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诉讼确权,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避免权利悬空;若存在多个继承人,建议签署书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份额,防止日后纷争;对于争议较大的遗嘱,可通过律师见证、录音录像等方式增强证明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