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工程款未过户,施工方凭结算协议及交房证据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的建筑公司为老张开发的楼盘施工,工程竣工后,老张因资金短缺,与老王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约定将楼盘内多套房产抵偿给老王。协议签订后,老张交付房产,老王将房屋出租,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老张因债务纠纷,抵偿房产被法院查封,老王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合法有效,老王已实际占有房产,未过户非因自身原因。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老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履行与确权规则。合法有效的以房抵款协议,施工方已实际占有房产且无过错的,其权利优先于发包方的普通债权人。实践中,施工方签订抵款协议后,应及时办理网签或过户手续,若暂时无法过户,需留存工程结算单、交房凭证、房屋出租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相关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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