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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法院按遗嘱内容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前订立公证遗嘱,载明名下一套房产由孙子小小王继承,其余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老王去世后,儿子小王认为孙子并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小小王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老王有权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行为属于遗赠。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小小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与遗赠的认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立遗嘱人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实践中,受遗赠人应及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避免因超过期限丧失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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