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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监护人无权擅自处分,法院确权归未成年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夫妻二人以儿子小王(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后夫妻二人因生意亏损,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小李,并签订买卖合同。小王成年后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确权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必须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老王夫妇的出售行为损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最终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产确认为小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限制。监护人只能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如支付学费、医疗费等,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实践中,购买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时,需核实监护人处分房产的目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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