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未签订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凭转账凭证等证据确权成功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因不具备购房资格,与好友小张协商,以小张名义购买房产,购房款由小王全额支付,房产登记在小张名下。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后小张反悔,主张自己是房产所有权人,小王诉至法院请求确权。庭审中,小王提交了全额转账凭证、购房合同保管原件、长期居住证明及物业缴费记录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小王是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占有使用房产,借名买房事实成立。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小王所有,小张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与房屋确权规则。借名买房若无书面协议,法院会结合出资凭证、房产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物业缴费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实践中,借名买房存在较大风险,尤其是因限购政策借名的,可能面临合同无效风险。建议实际出资人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留存全套购房手续及出资凭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