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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未登记,出资人凭合作协议及出资证据确权按份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老王出地、老张出资,共同建造房屋,建成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房屋建成后未办理产权登记,后因土地升值,老王反悔,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老张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按份共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履行了出资义务,应按协议约定享有份额。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老王与老张按份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合作建房的权属认定。合作建房的权属依据合作协议确定,出资人即使未办理产权登记,也可凭协议及出资证据主张权利。实践中,合作建房需确保土地性质合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及分配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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