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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法院确权恢复原共有状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老张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初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后老王因个人债务,在未告知老张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材料将房产过户至朋友小李名下。老张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过户行为无效,将房产确权为夫妻共同共有。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明知房产为老王夫妻共同财产,且未支付合理对价,过户材料系伪造。最终判决老王与小李的过户行为无效,案涉房产确认为老王与老张共同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的效力认定。夫妻对共同房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擅自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并非善意取得,过户行为无效。实践中,夫妻应妥善保管房产证件,避免一方单独持有证件并擅自处分;购买房产时,需核实卖方婚姻状况及房产共有情况,防止陷入无权处分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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