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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登记双方名下,确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购房合同及付款手续均以老张名义办理。婚后,老张主动将房产登记变更为自己与妻子老王共同共有。后双方感情出现矛盾,老张诉至法院,主张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请求确权归自己单独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婚后将配偶名字添加至房产证的行为,视为对配偶的赠与,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最终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案涉房产确认为夫妻共同共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物权变动效力。婚前个人全款房产,婚后添加配偶姓名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属于赠与行为,房产所有权随之变更为共同共有。实践中,加名前应谨慎考量,若仅想赠与部分份额,可在登记时明确约定各自份额比例,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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