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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反悔,法院确权归受赠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侄子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老王将名下房产赠与小王,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老王反悔,主张赠与未过户可撤销,诉请确权房产归自己所有。小王则请求法院判令老王履行赠与协议,协助过户。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小王所有,老王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公证赠与合同的撤销限制。普通赠与合同在过户前可任意撤销,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必须履行赠与义务。实践中,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应及时办理公证或过户手续,防止赠与人反悔。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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