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未成年人未过户,赠与人反悔,法院确权归未成年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与小张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小张的儿子小小王(未成年人),协议未公证。后老王反悔,主张赠与未过户可撤销,小小王的监护人小张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赠与协议未公证且未过户,但该赠与是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设定,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小小王所有,老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赠与未成年人房产的撤销限制。一般赠与合同在过户前可任意撤销,但赠与房产给未成年人,且赠与目的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实践中,为未成年人赠与房产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同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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