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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错误查封,真实权利人凭确权判决申请解除查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通过合法买卖取得一套房产,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入住,但未及时办理过户。后原房主老张因债务纠纷,该房产被法院查封。小王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权并解除查封。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已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全部条件,对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小王所有,并解除查封措施。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胜诉条件。案外人若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房产、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其权利可排除强制执行。实践中,购房者应在支付房款后尽快办理过户登记,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过户,需留存完整的交易证据,以便在房产被查封时及时维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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