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合资翻建祖宅,翻建后产权归谁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与陈某系兄弟,共同继承了祖辈遗留的农村旧宅一处,未进行分割,由冯某实际管理。后经二人协商,由冯某出资并组织,在旧宅原址上拆除旧房,翻建为二层新房。新房建成后,陈某主张其享有继承份额,应分得新房相应部分产权。冯某则认为旧宅已灭失,新房系其个人出资建造,应属其个人财产。双方就新房权属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房屋翻建(或重建)后产权归属的认定,焦点在于翻建行为是导致原共有物的形态变化,还是产生了新的独立财产。法院分析认为,需考察翻建行为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资金来源、土地权属基础以及当事人合意。
首先,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源于兄弟二人对祖宅的继承,在原房屋未分割前,二人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应视为共同共有关系的一种延续或依附状态。旧宅虽然被拆除,但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基础并未丧失。
其次,关于翻建行为。冯某出资出力将旧宅翻建为新房,属于在共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进行的添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未直接规定此类情形,但可参照物权法原理及添附规则处理。新房并非凭空产生,其建筑基础(宅基地使用权)包含陈某的权益。虽然冯某承担了全部建房资金和劳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割裂了与原有权利基础的联系。
法院认为,本案翻建行为,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未改变宅基地共有使用性质的基础上进行的。新房的建成,应视为对原共有财产(旧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一种重大改良或形态转换,而非冯某个人独立新建的房屋。因此,新房的所有权,应基于原有的共有关系产生。鉴于冯某对新房的建成贡献了全部资金和主要劳务,在确认新房为二人共有的前提下,法院在分割产权份额时,会充分考虑冯某的出资贡献,可能判决冯某享有较大份额,陈某享有较小份额,并由冯某对陈某就旧宅残值的相应份额进行折价补偿,而非简单地否认陈某的任何权利。本案体现了在家庭内部财产变动中,兼顾权利来源基础与实际贡献的原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