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主体结构不合格,业主能否退房并索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谢某购买某开发商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一套。收房后不久,谢某发现房屋客厅顶板出现明显裂缝,且裂缝持续发展。经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结论为该裂缝系因楼板混凝土强度严重不足导致,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谢某多次与开发商交涉维修及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装修损失、鉴定费、租房损失等。开发商辩称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仅同意进行修复。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瑕疵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法律后果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的关键在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认定。虽然房屋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和行政备案,但这属于行政管理程序,不能直接排除房屋存在实质性质量缺陷的可能。谢某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若程序合法、机构具备资质,开发商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可予采信。法院在审理中也可能根据案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认。楼板混凝土强度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房屋的承重和安全性,属于关乎建筑物整体安全和使用寿命的“主体结构”问题,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开发商“仅同意修复”的抗辩,不适用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对于一般质量问题,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但对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法律赋予了买受人更彻底的权利救济方式——解除合同。这体现了法律对购房者基本居住安全这一重大利益的优先保护。
因此,法院经审理,在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前提下,会判决支持谢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谢某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已付税费、鉴定费以及因解决争议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若有约定),对于谢某主张的临时租房费用等实际损失,通常也会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本案警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根本,一旦不合格,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