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娘家拆迁补偿有份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林某(女)婚后户籍一直留在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迁入夫家。后娘家所在村启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按人口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林某向村委会主张其作为在册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权益。村委会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林某已外嫁,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参与分配。林某遂起诉村委会,要求确认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资格,并支付其应得的安置补助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及其收益分配权。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能否享有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权益的关键。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户籍、生活保障基础、权利义务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是否实际居住作为唯一标准。
林某的户籍一直保留在原村集体,这是认定其成员资格的重要形式要件。其未在夫家所在集体获得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地的村民福利,表明其基本生活保障仍然依赖原集体。村委会仅以“外嫁”为由否认其成员资格,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基于性别和婚姻状况的歧视,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该案中,村委会的决议或村规民约实质剥夺“外嫁女”权益的部分,因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因此,林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法院通常会判决确认林某具备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安置补偿权益,并判令村委会支付其应得的安置补助费。本案明确了农村妇女权益不因婚姻关系而自然灭失,保护了“外嫁女”合法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