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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屋未办产权证,多年后遇拆迁,谁是权利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早年在其父分得的宅基地上出资建房,但一直未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其父去世,王某的兄弟主张该房屋是父亲的遗产,要求分割。该村随后被纳入拆迁范围。征收方认定王某为实际建房出资人,拟与其签订补偿协议。王某的兄弟提出异议,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其父,房屋应属遗产,补偿利益应由所有继承人共享。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为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农村自建房在未办理权属登记、原始权利人死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权利人,尤其是在面临拆迁补偿时。此类纠纷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建房事实、家庭合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通常以“户”为单位享有。王某之父作为户主,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但建房时王某作为家庭成员,其共同居住、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也应予以考虑。其父去世后,该“户”的资格并未当然消灭,王某作为同户家庭成员,可基于其实际居住使用的事实主张相关权益。

其次,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在缺乏权属证书的情况下,法院会重点审查房屋的出资建造事实。王某若能提供充分证据(如建房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其独立出资建造了房屋,则可认定其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其父的宅基地使用权仅为房屋提供了合法的建设基础,并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

因此,王某独立出资建房,是房屋的原始取得人,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其父的去世,不影响王某对房屋所有权的享有。该房屋不属于其父的遗产。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权益人)。在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且作为该户现存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情况下,征收方将其认定为补偿对象是适当的。其兄弟的主张,混淆了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继承与房屋所有权取得,难以获得支持。

法院最终结合建房证据、村集体证明、拆迁政策等,确认王某为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本案明确了农村自建房“谁出资、谁建造、谁所有”的权属认定基本原则,登记并非唯一确权依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依法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