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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十余年,拆迁利益起纷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钱某(城镇居民)于多年前与周某(农村村民)签订协议,购买了周某在某村的房屋。钱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多年,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村面临拆迁,周某见拆迁利益巨大,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钱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尤其是在合同签订多年后,因拆迁利益驱动卖方反悔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案涉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实质上是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也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因此,钱某作为城镇居民,与周某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周某应返还钱某购房款,钱某应返还房屋。考虑到钱某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周某也存在过错,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周某对钱某的装修投入、搬迁损失等给予相应赔偿。本案警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