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产被被继承人生前抵押,谁的权利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许某去世后,其子许小某依法继承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并办理了继承过户登记,取得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某银行持许某生前以其名下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要求实现抵押权以清偿许某所欠的100万元债务。许小某则认为,其是合法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抵押是其父亲所设定,自己不知情且未签字,不应承担抵押责任,遂起诉请求确认银行的抵押权对其继承的房屋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继承取得的财产上原有权利负担的效力问题,即“物的瑕疵是否随物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许小某作为许某的继承人,其继承的不仅是被继承人许某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许某的债务。该债务的担保——房屋抵押权,是依附于房屋所有权之上的担保物权,具有物上追及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该房屋在许某生前已合法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银行的抵押权已经依法成立并具有公示公信力。
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设定负担,该负担不因所有权的转移而当然消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债权人同意。许小某通过继承取得的所有权,是承继了许某的所有权状态,即一个附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因此,银行的抵押权继续有效,且及于继承后的房屋。
许小某“不知情、未签字”的抗辩不能对抗已经依法设立的抵押权。抵押权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其设立时只需要抵押人(当时的所有权人许某)同意并办理登记即可,无需征得未来可能的所有权人同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许小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银行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许小某应在继承房屋的价值范围内,以该房屋清偿许某所欠银行的债务。清偿后,剩余价值部分归许小某所有。本案明确了“继承遗产,需承继债务”,遗产上的担保物权负担不因继承而消灭。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条款精神同样适用于因继承发生的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