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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与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与蔡某结婚后,双方共同收入用于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离婚时,房屋市值已大幅上涨。蔡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郑某则认为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蔡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本金。双方就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这类房屋的性质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房屋应认定为郑某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蔡某的补偿,应分两步计算:第一步,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在总房款(购房时房价+已还贷款利息+剩余贷款本金)中的比例;第二步,用这个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屋的现值,再除以二,即可得出对另一方的补偿数额。这体现了对婚后共同还贷贡献(包括本金、利息及对应的增值)的公平补偿原则,而非仅仅返还本金。

因此,法院会判决房屋归郑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同时由郑某向蔡某支付一笔补偿款。补偿款的计算综合考虑了共同还贷的金额、房屋购买时的价值、离婚时的市值等因素。本案明晰了此类常见情形下房产分割与补偿的司法计算规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