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宅基地上子女出资建房,房屋权属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的父母在某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老宅。后宋某(其户籍已迁出,为城镇居民)出资将老宅拆除,在原址上新建了三层楼房,供父母居住。建房时,宋某与父母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父母去世后,宋某的兄弟姐妹主张该宅基地及房屋是父母的遗产,要求依法继承分割。宋某则认为房屋完全由其出资兴建,应归其所有。各方就新建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在父母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由非本集体成员子女出资重建房屋后的产权认定。这不同于继承,也不同于普通的合资建房,需厘清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以及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是宋某的父母。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一致。宋某作为城镇居民,无法通过继承或申请获得该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宋某出资建房的行为,法律上可视为“添附”或“出资兴建”。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此行为不能直接使宋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建于其父母的宅基地上,且无证据证明父母在生前有将房屋赠与宋某或与宋某共有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该新建房屋应认定为宋某父母与宋某的“混合财产”: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宋某父母;房屋的建筑材料、劳务等价值投入主要来源于宋某。
父母去世后,该房地一体形成的财产权利成为遗产。但其中包含了宋某的重大出资利益。在处理该“遗产”时,不能简单地将房屋整体作为父母遗产分割,而应先行析出宋某的出资份额。通常,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建房时的成本价值进行评估,该部分价值应归属宋某。房屋建成后至父母去世期间的增值部分,可能结合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贡献综合判定。在从房屋总价值中扣除宋某的出资成本及相应合理增值后,剩余部分方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包括宋某)依法继承。
因此,宋某主张房屋完全归其所有无法得到支持,但其出资应得到返还和合理补偿。本案体现了“房”“地”权利的分离认定,以及对实际出资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