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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引家庭风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孙某结婚后,赵某父母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后赵某与孙某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孙某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赵某则认为该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其个人财产。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法院审理认为,认定父母出资性质需结合法律规定、出资背景、产权登记等因素综合判断。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赵某父母在赵某与孙某结婚后出资购房,但未与赵某、孙某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房屋产权仅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法院指出,仅凭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尚不足以直接推定赵某父母具有仅赠与赵某个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在家庭内部财产安排中,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导致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购房资格限制、贷款便利等。在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父母明确声明、书面协议、转账附言等)证明其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仅赠与赵某个人的情况下,该出资应推定为对赵某与孙某夫妻双方的赠与。

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赵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本案强调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若无明确证据证明系赠与一方,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保护配偶权益的价值导向。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