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否算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韩某婚前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与杨某结婚后,为表达爱意,韩某在房产证上添加了杨某的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杨某主张该房屋因加名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韩某则认为,加名是出于维持婚姻的赠与,现婚姻破裂,应撤销赠与,房屋仍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变更为双方共有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以及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产权,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增加杨某为共有人,并将登记方式明确为“共同共有”,这一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韩某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份额无偿赠与给杨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韩某的加名行为是赠与的要约,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变更登记,意味着杨某接受赠与且赠与的财产权利(房屋共有权)已经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权利转移之后,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撤销。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在杨某的名字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赠与的物权变动即已完成。因此,韩某在离婚时主张撤销该赠与,于法无据。
该房屋已由韩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其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登记为“共同共有”,且未约定份额,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在共有人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按份共有,但家庭关系等构成的共有视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是典型的家庭关系,故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在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在均等的基础上可对出资方韩某予以适当倾斜,但杨某享有产权份额是确定的。本案明确了婚后房产加名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构成有效且权利已转移的赠与,难以撤销。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